
昨日的呵护尚留有余温,转眼亲人之间对簿公堂。亲情与利益如何兼顾?
徐阿姨是杨某的母亲,杨某与张某曾是夫妻,育有一女小敏。因工作繁忙,自2016年小敏出生前后,奶奶徐阿姨便参与照料,并辞去多份兼职工作。2022年7月,徐阿姨以“二人曾承诺支付‘保姆费’未足额履行,且自己垫付多项费用”为由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,要求支付“保姆费”75.28万元及垫付的医疗费、生活用品费、教育培训费、交通费等共计3.99万余元。
庭审中,徐阿姨认为自己带娃是有偿服务,有书面承诺及协商录音为证;张某则称亲情互助不能物化为商业服务,且录音仅是协商过程,未形成最终协议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徐阿姨参与照料期间并非全程单独照料,部分时段与张某或二人共同照料。杨某曾单方出具材料,承诺每月支付徐阿姨“保姆费”8000元,但无张某签字,张某否认知情。二被告离婚前共支付徐阿姨2.17万元“抚慰费”。张某承担了家庭租房和小敏保险、入园、衣物等多项开支,并为徐阿姨支付过部分火车票费用。二被告协商离婚时提及“保姆费”问题,但最终离婚调解协议未涉及本案主张的“保姆费”及垫付费用。
法院认为,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,一般情况下祖父母不直接负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。本案中,二被告经济状况良好,依法应承担起对小敏的抚养、教育责任。虽然徐阿姨基于亲情自愿照顾孩子,但在儿子、儿媳健在且未丧失抚养能力的前提下,并无抚养孙女的法定义务,故有权要求二被告负担其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。
关于杨某向徐阿姨出具的书面承诺,法院认为将家庭成员间的一般性互助行为简单物化为合同之债,不仅损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,也动摇了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家庭存续基础,与我国传统价值观相悖。同时,徐阿姨主张以二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中谈及的标准计算抚养费用,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言论并未形成协议内容,仅是双方协商过程,故不予采纳。
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、刚性数额、离婚时间、已支付费用及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,法院酌定二被告支付徐阿姨抚养小敏的费用68577元(扣除已付2.17万元后酌定)。对有明确凭证且用于孩子的医疗费、生活用品费、教育培训费,按共同照料比例支持部分费用;交通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。案件受理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,必要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,非必要保全保险费由徐阿姨自行承担。
法官表示,认定祖父母照料孙辈相关费用既要严守法律边界,更要兼顾社会伦理道德与传统家庭美德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祖父母仅在“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”时才有抚养孙辈的法定义务。若父母有稳定收入与抚养能力,祖父母的照料本质上是“爱幼”传统的延伸,是亲情驱动下的自愿付出——这种付出值得尊重,因此法院会支持合理补偿以弥补其时间与精力损耗,但绝不能等同于商业保姆服务而索要高额费用。
家庭成员间相处本应坦诚相待,留存凭证不是“防备”,而是避免后续争议、维护亲情的理性方式。法院确定补偿金额时,会参考当地生活水平、实际照料情况与父母经济能力,而非简单按“原收入”或“高价标准”计算,以求在保障付出与守护亲情间找到平衡。
在家庭带娃实践中,更需“明规矩”与“存温情”并重:提前沟通照料模式,若因带娃辞工可约定补偿,但约定核心是“感谢付出”而非“商业定价”,需夫妻共同确认以体现尊重;对于孩子相关的大额支出,尽量由父母直接支付,若祖父母垫付费用,应留存凭证并标注用途,核对时多体谅、少计较;遇分歧优先换位思考,长辈理解子女工作压力,子女体谅长辈带娃辛苦。尤其需注意,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免除,应从孩子成长出发处理事宜,家庭和睦的核心从来不是“算清每一笔账”,而是“付出有尊重,相处有温情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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